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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中国新发展、扩大消费、理论传播、中国式现代化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家全球战略智库秘书长冯维江表示,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用自身新发展来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第一,以创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培育发展新动能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不断加强,载人航天、探月探火、深海深地探测、超级计算机、卫星导航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成为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以协调发展为世界提供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发展更平衡、更协调、更包容,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第三,以绿色发展为世界提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第四,以开放发展为世界提供利用超大规模统一市场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第五,以共享发展为世界提供促进公平正义、缩小南北差距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摘编自《光明日报》

  【王微、王念:有效扩大消费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念指出,有效扩大和更好满足消费,在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出台《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系统、全面、前瞻地谋划消费促进政策体系,对持续扩大和满足内需,释放新型消费巨大动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紧密结合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一方面,积极鼓励消费创新是加快经济发展动力变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激励创新,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大发展空间,促进创新生态系统不断完善以及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形成更高水平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不断壮大消费市场是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强发展活力和韧性的迫切需要,有利于畅通国内大循环,缓释风险和对冲外部压力,消除企业避险情绪,提振发展信心,还有利于增强发展韧性和扩大回旋余地,提高自我调节能力。同时,有效畅通消费循环是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形成市场导向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加快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活服务业发展壮大,抢占产业链的高价值环节,加快培育企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另外,加快补齐消费短板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选择,通过增加中高端商品供给和提高教育、住房、医疗等服务质量和公平可及性,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此外,着力提升消费能级是让世界分享我国发展成果、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之源,有利于增强中国消费市场对全球的吸引力,为世界各国企业进入全球成长性最强和潜力最大的市场提供更多机会,使各国企业分享我国发展的成果。

  摘编自《经济日报》

  【梁家峰、孙佳哲:打造群众需要的理论传播】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梁家峰、中国林科院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所所长孙佳哲指出,党的理论传播要与群众需要更好结合,让党的创新理论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成为指导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一方面,提升引导力。适应当前思想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现实,创新方式方法,增强服务意识,立足差异化特点,因地、因人、因事制宜,为基层提供“菜单式”专题性、定制化、高端化服务;强化问题导向,对于基层关注的理论热点和民生问题,及时组织专家学者、职能部门领导面对群众开展深度解读,既要讲清楚“为什么”,又要讲清楚“怎么办”。另一方面,增加感染力。必须转变观念,把艰涩的理论进行故事化再塑造,认真遴选素材、精心打造故事,讲坛上围绕主题推出典型案例故事,各种理论刊物要多摆事实、讲故事,广场上的百姓宣讲从家长里短讲起,把百姓故事和中国故事结合起来,网络新媒体上更要善于把理论变成动漫故事、微视频故事。同时,加强吸引力。精心策划,积极开设理论传播公众号,通过精准策划,区分精英群体和普通民众,推出精品理论栏目,积极抢占新媒体理论宣传阵地;拓展渠道,推出系列多样化衍生产品,将权威辅导报告编辑制作成PPT、图解、H5、微讲堂、理论漫话等节目形式,实现多形式立体化传播。

  摘编自《学习时报》

  【王义桅:中国式现代化体现“四个自信”,彰显中国自觉】

  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王义桅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和拓展了”说明“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完成时,又是进行时,彰显现代化的中国自信与自觉。一方面,使用“中国式现代化”这个词,体现了我们的“四个自信”。一是道路自信,中国始终坚持在维护世界和平中推动发展,在推动发展中促进世界和平;二是制度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提升,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顺利向前推进;三是理论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深刻回答了“谁的现代化”“现代化为了谁”“实现现代化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四是文化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的新型发展道路,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中国自觉,中国式现代化自觉进行伟大斗争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自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自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与人类现代化相对应的更具包容性叙事,避免了西式现代化的思维依赖、路径依赖、体系依赖,走自主现代化道路,构建自主的现代化知识体系,重塑全球政治生态体系,自信自觉地开展现代化叙事。

  摘编自《北京日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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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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